首页 > 商标注册
商标争议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

一、当事人有答辩权。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二、当事人有起诉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于商标权撤销涉及大量商标法律法规,因此,聘请商标律师参加撤销程序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徐智达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1-6445 8790,133 860 57288 传真:021-644524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2层
沪ICP备150110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