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指商标注册人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些相似的商标就成为联合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为主,成为主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人抄袭或模仿主商标。对于联合商标,我国《商标法》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但是《商标法实施条列》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我国是允许注册联合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为避免注册商标因此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应该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以维持联合商标的有效性。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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