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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目的在于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商标核准工作,提高商标注册效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可以自己提出异议,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提交的文件:商标异议申请书,有关证据材料,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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