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相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在于争议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撤销该商标。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或者先于被争议商标使用。
二、 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
三、 争议的两个商标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近似。
四、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一般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