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商标注册所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当两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日期的确定对注册人来说至关重要,关系到谁先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此,对申请注册人来说,尽早提出申请,尽早按商标局要求补正申请文件,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