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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LOGO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侵犯设计单位著作权

许多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Corporate ldentity Sestem),CI-S主要包括三部分,即MI(理念识别)、BI(行为识别)、VI(视觉识别)。其中,VI是企业的视觉识别系统,包括基本要素(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标准字、标准色、企业造型等)和应用要素(产品造型、办公用品、服装、招牌、交通工具等),通过具体符号的视觉传达设计,直接进入人脑,留下对企业的视觉影象。一些企业是委托专门设计单位来设计企业LOGO,然后以企业LOGO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殊不知,企业以LOGO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时会侵犯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企业委托设计单位设计LOGO时,如果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LOGO的著作权归属的话,LOGO的著作权就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设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等到商标成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后,设计单位如果跳出来主张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企业的麻烦也随之而来。根据商标法规定,设计单位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此时,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要么支付大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用,其损失可想而知。

要避免这一点其实很容易,只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作品(企业LOGO)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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