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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特征 |
申请人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的选择,具有自主性、随意性,但是,该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显著性特征。 一、商标的显著特征 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法对何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是在实践中判断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的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性特征,一般不能获得注册。 根据商标审查部门的实践,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单一颜色;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等。 1、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2、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3、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4、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都是商标局审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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