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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限制,使用地名作商标?

根据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一般认为,设计商标时,要尽量规避使用地名,以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时被驳回。

不过该条中的一句“但是”,使得符合某些条件时,地名可以用于商标。那在除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什么情况下可以打“地名”的擦边球注册商标,使得“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呢?

一般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的是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地名含义以外的,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换言之,也就是能够起到区分其他商品与服务,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的含义。一般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认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一、地名本身是具有其他意义的常见词汇。例如“金山”(上海市金山区)、“朝阳”(北京市朝阳区)、“石狮”(褔建省石狮市)。这些词汇虽然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因其本身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其含义要强于一般地名的含义,因而能用作文字商标。

二、该地名是有着明确指称事物的名词。例如“黄山”(安徽省黄山市,同时也是黄山风景区的名称)、“灵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同时也是无锡灵山风景区的名称)之类;

三、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为一个明显有别于地名含义的新词。例如“上海滩”中虽然含有地名上海,但是“上海滩”整体作为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消费者看到“上海滩”产生的直接联想是20世纪初车水马龙、风起云涌的旧上海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明显不同于作为一般地名使用的“上海”。也就是说“上海”本身的含义无法全部涵盖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使得一般消费者不会产生商标与地名之间的直接联想。类似的还有“博大兴业”(北京市大兴区)等。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可以规避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擦边”使用地名申请商标时,尽量避免所在地是“地名”的企业,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时,还要避免选择能使与“地名”产生直接联系的商品服务分类。这样较为容易通过商标局的注册审查。

海上所  卜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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