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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上)

一、文字相同,字形不同,则两商标构成近似。

若两商标的文字字母组成、排列、读音和含义都相同,仅仅是字形或字体不一样,在进行识别时,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比如宋体的“石库门”和楷体的“石库门”。

二、文字或字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则两商标近似。

两商标的文字字母在字数上相接近,在排列和读音上也相近似,同时两商标的文字又属于不常见或不符合汉语语言习惯的文字组合,从而使两商标在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上趋近于一致,不足以为一般消费者所区分,则两商标近似。比如“皮尔卡丹”和“皮尔丹盾”、“SAMAR”和“SAMMAA”等。

三、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其非通用名称的部分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则两商标近似。

通用名称显著性较弱,非通用名称部分则属于商标的显著部分,该部分不能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如英国石油公司“BEYOND PETROLEUM”商标和“BEYOND”商标。

四、一个为全称,另一个为全称所对应的常用简称,则两商标近似。

全称和简称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联系,进而混淆来源。比如“Photoshop”和使用在图形编辑软件上的“PS”。

海上所  卜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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