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标中包含地域含义的文字,非地域的显著部分又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则两商标近似。
与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类似,商标所包含的地域含义文字缺乏显著性,故商标中显著性部分为非地域的文字,若该文字又与他人在先的商标近似或相同,那就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这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如“京都薇薇”和“薇薇”。
六、两个中国相关公众所生僻的外文商标,若两商标部分字母的拼写和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则两商标近似。
如果外文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排列不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悉,那就不存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差异,在整体视觉上、呼叫上导致消费者混同,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如“SAMMAR”和“SAMMA”、“AQUADRY”和“AQUADIVA”。
七、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的显著部分互为常用的对应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一般判定为相似商标。
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或其商标的显著部分之间的常见含义相同,且该常见含义同时被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悉,那中国公众可能会混淆该中文和英文商标。如“BEYOND PETROLEUM”和“超越”。
八、中文商标中的中文是英文商标中的英文所固定的或被消费者普遍认知的音译,且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则两商标近似。
所谓固定汉字音译是指,被收入工具书、专业文献、规范性文件中或被中国相关公众所普遍认知的某种特定的汉字组合。如“亚马逊”和“AMAZON”
海上所 卜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