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并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如果第三人在受让注册商标时是善意的,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第三人不是基于善意受让注册商标的,则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呢?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是有严格适用条件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就商标转让而言,第三人要主张善意取得,必须证明自己在受让商标时是善意的,已经支付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并已实际转让。如果第三人在受让时就已知道商标注册证系伪造,或该商标并非转让人所有,而是实际上由他人所有,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支付转让价款,等等,就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商标打假—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徐智达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