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的本国优先权为六个月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权的地位。可以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一、          外国优先权,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提出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的优先权,即将该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视为其在我国提出注册的申请日。

二、          本国优先权,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将其首次使用日作为其在中国提出注册的申请日。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徐智达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1-6445 8790,133 860 57288 传真:021-644524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2层
沪ICP备150110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