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认定的机关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包括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具体申请途径分别如下:
一、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申请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如果提出该商标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申请机关:国家商标局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二、通过商标争议程序申请
商标争议是指一方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机关: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同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三、通过商标行政管理程序申请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市级以上工商局举报要求行政处理,并提出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申请机关:侵权行为地的市级工商局、省级工商局,国家商标局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同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认定
当事人如果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法院对自己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申请机关:人民法院(一般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解释》第六条: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