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的三个基本特征:标明商品的真实来源;该商品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该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
地理标志产品,即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虽然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有所规定,但是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确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6月7日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作用不同于商标。商标的主要作用在于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地理标志则是告诉消费者产品来源于某特定产地并具备了某些与该产地有关的特定质量、信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申请机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地理标志为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