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管理
注册商标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一、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不受保护。

二、不许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后的商标,已不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自行改变的商标,极有可能因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三、不许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商品上标示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本来就是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消费者的监督。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深耕。

四、不许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局核准的,转让无效。

五、不许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或商品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体等,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商标及生产经营者有认识的,都算是商标的使用。

六、商标注册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粗制滥造。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徐智达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1-6445 8790,133 860 57288 传真:021-644524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2层
沪ICP备150110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