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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组织者可以申请特殊标志

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奥运会、世博会的标志,实质上也是特殊标志,只不过我国政府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加以突出保护。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因此,不是一切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者或筹备者都有资格申请特殊标志。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予登记: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2、  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3、  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特殊标志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利。下列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1、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3、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既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局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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