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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将导致被撤销

近几年,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热衷于申请注册商标,手里握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注册商标的不在少数。更为极端例子,有些人注册商标后,自己既不生产商品,更谈不上在自己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而是对该注册商标进行炒作,长篇大论的阐述该商标的各种意义、使用前景和丰厚利润,企图在成名后进行转让以牟取暴利。殊不知,商标只注册而不使用,将有可能被商标局予以撤销。

根据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根据任何人的申请,查证属实的,将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且该行为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商标局在接到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或许可他人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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