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可见,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的义务,也是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条件。
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含义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停止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须是持续状态,而非累计时间。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起算点,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但商标局采用的观点是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既然“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将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那对商标权人来说,怎么使用注册商标才算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呢?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商品商标而言,具体有以下表现形式:
1、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制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装潢、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如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报关单证等;
3、使用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或者广告牌、邮寄广告及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等;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印刷在展会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它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必须是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仅仅以上述方式使用还不够,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使用。只有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才能作为商标权人履行使用义务的证明。
1、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只有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进行使用,才是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2、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如果使用在核定之外的商品或服务,则不是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必须在我国法律管辖范围内使用。
根据商标注册的属地主义及独立原则,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如在外国使用,将不发生注册商标使用的效力。
(四)必须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主体的使用行为才能算是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商标权人本身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控制下的被许可人的使用均可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侵权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因不属于商标权人的控制,其行为不能视为商标权人的使用,不能作为商标权人履行使用义务的证明。
(五)必须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最主要作用是作为识别商标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识,因此商标应该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内使用,而非商标权人在其工厂、公司等内部使用。商标的真实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真实、善意的,而非为了规避撤销而进行应付性、象征性的使用,这是从主观上对商标权人的判断。例如:商标权人为了避免被撤销,零星的、偶然的在个别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且没有销售,这种行为就不属于使用行为。合法是指符合商标法,如果标识该商标的商品违法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因此否认商标使用的合法性。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