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商标是指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可见,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选购货物或接受服务,商标权利人则通过商标表明身份,以获得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知识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特别是驰名商标,更是成功企业品牌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本文将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认定标准及认定途径作简要介绍,希望能对企业的品牌建设有所帮助。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被动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如非必要,不予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所有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均可提出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可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范围已有规定。
(一)被动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分为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商标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根据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指在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后,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商标是否驰名是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因此,一般采用事后认定的原则。
国家工商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采用了被动认定的原则。
(二)个案有效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个案的处理具有效力,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并不产生必然的影响。由于商标驰名是否驰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自动适用于其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这条规定也体现了个案认定的原则。
(三)按需认定原则
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无法通过其它法律途径得到救济,需要运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可避免驰名商标认定被滥用。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认定的机关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包括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具体申请途径分别如下:
(一)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申请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如果提出该商标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通过商标争议程序申请
商标争议是指一方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通过商标行政管理程序申请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市级以上工商局举报要求行政处理,并提出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市级以上工商局受理审查后,再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审查,国家商标局认定。
(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认定
当事人如果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有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6月1日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
驰名商标的驰名并不是指商标为所有人认知或在全社会公众中都有很高知名度,而是在相关公众中驰名就可以了。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知晓程度可以通过对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广告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因素加以确定,当然,也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二)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
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因素。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等据可证明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没有哪个企业会轻视广告宣传的巨大作用。公众对品牌的知晓,主要是来源于各种媒体(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广告宣传。通过了解企业对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可以明确该商标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公众的知晓程度。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明。宣传的持续时间越长、程度越大、宣传范围越广,就越有利。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该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曾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企业也可以提供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文件供商标局参考。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各省市评出的“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行业协会的评比结果等都可作为证明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一般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相同。
当今企业除了重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更要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欲要创建驰名商标,平时就应围绕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创建工作,重视收集保管相应的书面材料,避免创建工作多而创建材料少的情况出现。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