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消费者借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也是企业商誉、产品质量的集中体现,因此,我国工商主管部门对注册商标的印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该予以足够重视,避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中侵犯到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国家工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印制单位需要谨慎做到以下几点:
一、 对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证明文件核查。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书等。
二、 对注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 对未注册商标印制的审核。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四、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五、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六、 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七、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