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 商标专用权 商标许可 商标维权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业态,逐渐受到广大商家的重视。我国商务部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商业特许经营提出了如下定义:“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由此可见,商标是特许人最重要的经营资源之一。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都应该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特许经营就是由统一的商标维系的一个经营体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都与商标息息相关。甚至有专家认为,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石。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商标许可使用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一、特许人在商标许可中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人的权利和被特许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特许人的权利往往就是被特许人的义务,反之,亦然。
1、商标权瑕疵担保义务。商标许可的前提是特许人自己是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或有权许可的权利人。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保证不会有任何第三人对该商标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同时,该商标也不会侵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如字号权、版权、肖像权等。
2、商标注册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因此,一般要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是注册商标。如果特许人使用未注册商标,会给自己和被特许人带来经营风险和不利。
3、商标保护义务。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应当对商标权进行保护,发现侵权假冒现象应该进行打击或委托商标律师进行维权,这是保护自己和被特许人经营利益的应有要求。同时,特许人应当维护商标权的有效性,在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前及时进行续展。
4、特许人对商标使用的监督和控制。特许人有权控制被特许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比如被特许人按特许体系要求和操作手册的标准和规格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标标示规范,被特许人有无再许可权等。
5、商标或服务的品质监督。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保证特许体系内的统一的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准。
二、被特许人在商标许可中的权利和义务
被特许人的权利可见上述特许人的义务。被特许人义务包括:
1、被特许人只能使用特许人授权其使用的商标,不能使用其他任何商标包括特许人所有的、未许可其使用的商标。
2、被特许人应按照特许经营手册规定的标准、规格使用商标,同时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并接受特许人的监督和检查。未经同意,不能私自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进行使用。
3、被特许人若获得授权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在特许经营关系结束后,应该停止使用。未经许可,超过特许经营期限而使用的,将构成侵犯特许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4、被特许人按要求在特许经营业务中使用特许人商标,而不能用于与特许经营业务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5、被特许人应在侵权诉讼中给予特许人协助,如报告侵权行为、收据侵权证据等。或者依授权主动进行商标维权。
(商标侵权—商标打假—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徐智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