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商标局依法监督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手段和措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许可合同必须经商标局备案才能生效。但是,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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