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按质押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出质,作为权力质押的客体。《物权法》第227条又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由此可见,商标专用权是可以质押的,属于权利质押。请注意,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是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据悉,2009年上海将出台一系列以知识产权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这是帮助中小企业“过冬”的又一项新举措。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表示,正在研究分析浦东新区和北京等地的操作经验,继续探索与有关银行的合作方式,争取尽早推出上海知识产权质押办法,以解决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这类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专利、商标、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但传统的融资质押方式对他们并不适用,如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将为他们雪中送炭。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