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中,原告对于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对于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是否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是其财产的一部分,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