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一般涉及受害人、商标侵权行为人。其中,商标侵权行为人又包括侵权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等。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还会涉及为商标侵权行为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当事人。
通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受害人作为原告,会把侵权商品生产者、销售商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生产者一般按照侵权商品上标明的生产企业来确定,但是,有些商品商标名的注册商标却非该生产企业所注册,那么,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否作为被告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明确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侵权黄酒由甲公司,其上印有乙公司的商标。最后法院认定: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表明涉讼黄酒是乙公司的产品或和其有一定的关联,乙公司和甲公司对于侵权黄酒的生产、销售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并存在一定的分工,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提醒商标所有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应该对被许可人加强监督,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最终端的销售商比较容易确定。如果还有批发、转售等中间环节的,则调查要费一番功夫。各个环节的销售商均可以作为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销售商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销售的,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当事人,也是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作为被告。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