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上交易盛行,成为互联网经济的增长点,乃至造就了阿里巴巴这样的商业巨头。建立网站,借助互联网寻找客户和销售货物,成为卖方的重要销售方式,而域名也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利用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域名,然后待价而沽,屡见不鲜。其中,将他人的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的现象,最为常见。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规范,对规范域名注册来说也有具指导性作用。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被告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