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维权 > 刑事追究
销售假烟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烟的巨大利润吸引了许许多多的零售业主铤而走险,例如路边小摊、小杂货店甚至超市的出租柜台等,常有被公安机关、烟草管理局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例。那么,销售假烟是否构成犯罪,具体涉及何种罪名呢?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将可能涉及的罪名一一分析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卷烟等烟草制品属于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销售卷烟必须许可国家烟草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销售真烟,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销售假烟,既涉及本罪,又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精神,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49日颁发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140条中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该《解释》第十条同时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1222日起施行)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行为人因销售假烟被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查处,作为辩护律师,应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内容、情节等具体因素进行分析,采取最有利于行为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策略。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徐智达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1-6445 8790,133 860 57288 传真:021-644524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2层
沪ICP备150110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