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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使用了我的设计进行商标注册,我能要求报酬吗

徐律师:

您好!来信咨询一个问题,06年,我为原工作酒店业余设计了一个商标,并由原酒店进行了注册,当时是由于还在原单位工作,所以也没有提及设计使用的费用问题,最近,该酒店进行了整体转让,新的酒店依然使用本人设计的图标作为酒店的标识和系列广告、用品的标识,请问,我可不可以向新的酒店提出设计和使用费用?如何操作?请给予指导为感!

咨询人:李先生

李先生:

你好!

根据你陈述的内容,我认为本案并非商标侵权纠纷,而是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事实:你为原工作酒店设计的商标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如果属于职务作品,则除了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属于酒店所有。

如果你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设计,并非利用酒店提供的物质或资金条件完成,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商标设计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你个人。酒店使用你的设计进行商标注册,应该向你支付许可使用费。前提是,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是商标设计的著作权人。

我认为你可以向新的酒店索要许可使用费,至于金额大小则无明确标准。可以先和新酒店提出协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律师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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