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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标”要注意商标侵权风险

   时下,许多汽车美容店出售仿制的“宝马”、“奔驰”等世界著名汽车厂商的车标,以满足部分车让自己私家车“升级”需要。

但汽车美容店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伪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示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虽然这些名车的车标并非由汽车美容店生产制造,但将其卖给车主的行为也构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届时,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汽车美容店的经营者卖车标的侵权风险较一般侵权行为和侵权人大。因为:

一、经营者往往出售有数个汽车厂商的车标,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形,从而相比只卖一种假商标经营者,更容易达到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额的起刑点,也就更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可能面临高达7年的有期徒刑。

二、几乎所有“热门”的车标又都是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大于普通商标。因此当经营者侵权后,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制裁,法官都会考虑驰名商标的因素而加重对侵权者的惩罚。

需要向经营者澄清的一个误区是,将车标作为享受其他汽车美容服务时的“添头”,也会构成侵权。虽然车标并非直接销售给车主,但因其赠送行为实质与其他服务构成一个服务整体;只有支付了其他服务费用才能获得赠送的车标,赠送车标可视为销售的内容之一。因而也赠送仿制车标也侵犯商标专用权。

海上所  卜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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