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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书一经作出,便具有认定事实的法律效力,或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或形成法律事实的效力。特别是有些事项,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进行公证。例如,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从中国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域外形成的证据,也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如果未经公证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普遍采用公证书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比如证明权利归属、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等方面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事实一般作为免证事实。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就绝对采信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公证书,可以从公证书的形式、内容、公证程序等方面提出异议,同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如果法院审查后认定异议成立,那么,法院不会采纳公证书的内容,或要求提供公证书的一方进一步举证。

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还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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