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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司法机关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又称为填补性赔偿原则,即侵权人赔偿数额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为限。我国尚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如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服务费等。

被侵权人在起诉时可以选择上述两种计算方法之一来计算赔偿数额。

二、法定赔偿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此,即使请求法定赔偿,被侵权人也应当积极提供相关证据以获取最大的赔偿,而不是什么证据都不提供。

但是,在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的损失或对方的获利情况,而侵权人主观恶意又很明显。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按照受害人可证明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进行法定赔偿,都难以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阻止侵权人今后不为侵权行为之目的。笔者认为,为推进国家创新战略,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大力打击各种恶意侵权行为,有必要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侵权案件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谓惩罚性赔偿,是在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的、在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的金钱赔偿。其目的在于惩罚侵权人,遏制侵权人以后再为类似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在恶意侵权案件中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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