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2010年2月1日起,广东省的一批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名单及管辖标准如下:
1.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
2.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
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
4.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5.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新会区人民法院。
6. 东莞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7. 中山市:中山市人民法院。
上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