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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商标相同,但非类似商品亦不侵权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若相同或类似,将构成侵权。因此,从反面来说,即使商标相同或类似,只要其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不相同或不相类似,那也不能构成侵权。商品服务分类是否相同比较好判断,判断是否相似则可依据下列原则,

一、避免混淆原则

避免混淆是商标法的最基本原则和保护核心。无论是对商标还是对商品要求不相同或不相似,都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于商品分类可以重点比较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成分,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商品与零部件,生产者、销售者、消费习惯等因素,是否相关或存在特定联系。在比较服务分类时,可重点比较服务的目的、内容、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服务的对象范围,服务的提供者,是否相关或存在特定联系。

二、以申请时指定的分类作为对比对象

部分商标存在注册时指定分类和实际使用分类不相同的情形,在比较此类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品分类时,应该均以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分类作为比较对象。

三、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局在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检索工具,已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材料等进行了相应的区分。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以《区分表》作为分类的绝对依据,但是是法院判案的重要参考。

四、不考虑商标的知名程度

应当在假设商标相同的基础上,来判断商品本身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是否类似是商品的天然属性所决定,和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无关。

五、不考虑注册人的主观因素

即使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抢注的主观故意,但在进行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

海上所  卜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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