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承载着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知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更加容易遭到不法经营者的恶意侵权,其中既有直接仿冒知名商标的方式,又有将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公司字号等方式,侵权隐秘手段层出不穷。这既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目的在于和知名商标或其持有人搭上关系,误导消费者,从而为自己的产品打开市场销路。
当受害人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法院将被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被告的商标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这是法院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如果被告商标并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就是说受害人的商标实质上没有受到影响,则被告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美国法院通过“派拉罗”案的经典判例,确立了法院衡量被告商标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八个因素,可以值得我国法律实务界的借鉴。这八个因素为:
一、 原告商标的强度。原告商标越有名,受到保护的力度越大。
二、 原告商标和被告商标的雷同程度。相似程度越高,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
三、 原告和被告的产品或服务近似的程度。双方产品或服务的近似程度越大,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四、 被告是否有故意或恶意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若被告具有故意或恶意,将对原告更加有利。
五、 被告的商标是否已经在实际上造成了混淆误认。可通过专业调查机构在相关消费者中进行调查,若实际已经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告胜算大增。
六、 被告的产品或服务的品质。被告产品或服务品质越低,法院更趋于认定消费者混淆误认。
七、 消费者是否头脑精明。消费者越不专业,头脑越不精明,越容易产生混淆误认。
八、 原告将来是否会生产被告的产品或提供被告的服务。原告若将来提供和被告相似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混淆可能性越大。
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全面考虑上述八个因素,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集中分析其中的某几个重要因素并综合考虑。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