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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四)

第四节 美国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一、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侵权法中的适用范围并没有限制,无论是对人身、财产的损害,还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商业关系的损害,无论是政府官员的侵权行为还是私人的侵权行为,基本上都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被广泛引入美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20009月日,美国纽约地区法院判决MP3.COM公司“蓄意”侵害音乐公司的版权,责令该公司向环球音乐集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高达2.5亿美元。[1]

美国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不但适用于侵权案件,而且还适用于合同案件。根据美国学者Phillips的调查,“自从在Fleet v. Hollenkamp一案中对产品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以来,在过去20年大量的惩罚性赔偿主要发生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美国司法部的研究表明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合同案件。其在合同领域中的适用是侵权案件的3倍。在惩罚性赔偿的26.8亿美元中,与侵权有关的雇佣案件占50%。在80年代几乎1/3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是商业合同。80年代以后,大部分惩罚性赔偿都针对合同责任。[2]

 

二、构成要件

由于美国侵权行为法属于州法的层次,各州之间存在差异性,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也不例外。一般来说,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惩罚性赔偿时,通常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主观要件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那些恶意、在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的不法行为,只有在主观过错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包括以下几种:

1)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一些判决中,法院常认为被告应具有故意、有意识的不考虑或深思熟虑且明知地去从事一项行为,而该行为必然造成损害或对造成损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2)具有恶意或者恶劣的动机。被告具有恶意,首先是具有故意,同时也表明其在动机上是恶劣的。动机恶劣表明被告的动机和目的在道德上具有应受谴责性,在具有恶意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有14个州要求被告行为必须具有恶意,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3)毫不关心和不尊重他人权利。有23个州要求被告行为不必基于恶意,但需被告有意漠不关心、鲁莽而轻率地不尊重他人权利。美国国会1982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毫不顾及可能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的,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4)重大过失。有8个州仅要求被告具有重大过失即可判决惩罚性赔偿。在被告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主观上认知或应有所认知时,被告越认识到损害发生的危险性,越可能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行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

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轻微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主要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可责难性的行为,如恶意伤害他人、不法侵占或毁坏他人财产诉讼、错误逮捕和拘禁诉讼、欺诈和误导诉讼等。这些行为超过了社会容忍的限度,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制裁行为人,并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某些案件中也强调,惩罚性赔偿只有在被告的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3]

 

(三)造成损害后果

被害人只有证明因被告的不法行为导致发生了实际损害,才能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侵权法重述—纲要》第908条(2)规定,在评估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可以适当考虑被告所造成或意欲造成的原告所受损害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被告的财产数额。[4]

另外,美国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还考虑以下因素:被告不法行为的可责难性及获利可能性,被告对导致损害的可能性及损害数额的知悉程度,原告所受损害及性质,被告持续不法行为期间及是否故意隐匿不法行为,被告被发现不法行为后的态度与行为,被告是否遭受其他惩罚,被告财务状况等等。

(作者:徐智达 指导老师:吕淑琴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



[1] 关淑芳著:《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2]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第5页。

[3]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第9页。

[4] []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石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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