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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六)

第二章 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观察

第一节 美国

一、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根据有利于原告之证据显示,法院应对原告因专利受侵害之程度做出判决,给予足够之赔偿,其数目不得少于侵权人实施发明所需之合理权利金,以及法院所定之利息及诉讼费用之总和。陪审团如未能确认损害赔偿额,法院应估定之,以上任一种情形下,法院均得将决定或估定之损害赔偿额增加至三倍。法院得请专家作证,以协助决定损害赔偿或在该状况下合理之权利金”。在陪审团未能确认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法院得将自己决定或固定的损害赔偿额增加至三倍。虽然条文中没有使用惩罚性赔偿的用语,但“损害赔偿额增加至三倍”本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该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形下可适用“损害赔偿额增加至三倍”。但一般认为,增加的损害赔偿是针对恶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通常是在侵权人的行为出于公然地、显然地不顾专利权人的权利方可适用。[1]因此,284条中“损害赔偿额增加至三倍”的适用,也必须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如故意、恶意、邪恶动机、重大过失等。

 

二、商标法(兰哈姆法)

美国《商标法》第35条(a)款中规定:“侵害任何已在专利商标局注册并享有权利之商标或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a)项所规定之情形者,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得依本法第29条、第32条及衡平法原则就下列情形请求赔偿损害:(1)被告所获之利润,(2)原告所遭受之损害,和(3)诉讼费用。法院可依据其所请求,评估其所获利益、及所受损害或于法院指挥下委由他人评估因此原因而生之利益或损害,为预估此利益,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之销售量;而被告则必须证明所有其所主张之成本产生之原因或其所主张应扣除之一切要件。在评估损害时,法院依情况可为超过经认定之实际发生损害的数额之判决,但此数额不可大于实际所发生损害之三倍。如果法院发现根据其利润而得之损害赔偿数额不正确或超过时,法院可自行根据此案的情况决定为法院所认为公平数额之判决。上述数额将视为赔偿而非惩罚。法院于特殊场合亦得判定合理之律师费赔偿给胜诉之一方。”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应视为赔偿而不是惩罚,直接排除了惩罚性赔偿。当有一些证据可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包含其所有的实际损失时,法院可依情况判决被告支付不超过已经认定的实际损害三倍的数额。[2]

 

三、版权法

美国《版权法》第504条(c)款规定:“(1)除本款第(2)项另有规定外,版权所有者在终局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时候,可要求赔偿诉讼中涉及的任何一部作品版权侵犯行为的法定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害和利润。此项法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每部作品至少不低于75O美元,最多不超过3万美元,由法院酌情判定。赔偿金可以由任何一个侵犯者单独承担,或者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犯者共同承担。为了本款的目的,一部编辑作品或演绎作品的所有部分构成一部作品。(2)在版权所有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定侵犯版权是故意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增加到不超过15万美元的数额。”该条款规定了侵犯版权的法定赔偿金,每部作品不低于750美元,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而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法院可将法定赔偿金增加到不超过5万美元的数额,以示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

 

四、统一商业秘密法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3条(a)款规定:“除非案情达到例外程度,即在获知或应有理由获知侵占前,状态产生实质性和有害性变化,致命进行经济赔偿失去公平,否则原告有权要求对侵占损害的赔偿。损害可同时包括侵占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不在实际损失之内的侵占导致被告的不当得利。替代其他任何损失计算方法,侵占造成的损失可用对侵占者未经允许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课以支付合理使用费义务来决定。”(b)款规定:“如果发生故意或者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上款中任何赔偿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a)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而针对故意或恶意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b)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法院可判令不超过补偿性赔偿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作者:徐智达  指导老师:吕淑琴 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



[1] Schechter&Thomas, Principles of Patent Law, 2nd ed., Thomson West2004, p.334.

[2] []Arthur R.Miller&Michael H.Davis:《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版权(第二版)》,宋建华、郑小敏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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