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维权 > 民事纠纷
商标权与在先知识产权的冲突及解决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于文字、图形、三为标志和颜色组成等,也可构成其他在先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之间可能会发生权利冲突。

一、商标权与在先知识产权冲突的常见类型

(一)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

最常见的是将他人的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他人的美术作品已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商标权与他人对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于这些外观设计具有显著性,商标注册和专利授权的主管部门不一样,商标注册人如果利用他人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也有可能取得商标权。这是,商标权与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存在权利冲突。

(三)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的冲突

商号是在经营过程中用以确认和区分某一经营主体的名称、记号或标志,商号也是经营主体经营声誉的象征。将他人的商号申请为注册商标,可能发生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的冲突。比较常见的是将他人的著名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利用他人已积累的商业声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商标权与在先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笔者在工作中就发现多起商标权与在先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纠纷,侵权人的注册商标与他人的知名黄酒名称相同或相似。

(五)商标权与在先商品外观权的冲突

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一样,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将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申请注册为商标,将会发生权利冲突。

(六)商标权与在先域名权的冲突

互联网时代,网站域名已经成为经营主体的一种重要资源,网站可成为宣传商品、买卖商品的一种开放平台。比如,淘宝、阿里巴巴等著名网站已成为许多人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将他人的域名抢注为注册商标,将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域名权。当然,更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将他人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利用知名商标的声誉,开展不正当竞争。

二、商标权与在先知识产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的基本原则,可以用来指导解决知识产权的冲突。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利用他人合法的在先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商标,往往是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滥用自身权利,故意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从事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应到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当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应当按照权利获得的先后顺序保护在先取得的知识产权。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然,这些在先权利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不能侵犯其他的在先权利。

(二)法律规定

解决商标权与在先知识产权冲突,根据冲突类型的不同,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如《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等,具体的规定这里不予阐述。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律师)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徐智达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1-6445 8790,133 860 57288 传真:021-644524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2层
沪ICP备150110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