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你将别人服装上的商标去掉,更换为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无疑是一种“反向假冒”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商业原则,已经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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