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宝安法院知识产权庭对被告人刘某销售、出租盗版光碟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发出宝安法院首个“禁止令”。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来源:宝安法院新浪微波)
对某些犯罪分子实施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亮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今后可能再从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则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特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行为。
附:《刑法修正案(八)》: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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