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叫板“山留許”
今年36岁的汪先生家住杭州,2004年12月,汪先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许留山”商标,并于2007年3月取得了“许留山”商标注册证。
9个月后,汪先生来到徐家汇美罗城的许留山甜品店,购买了芒果西米捞等甜品3份,并取得点餐单、宣传资料、塑料袋各一份,这些资料上均标有“山留許”字样。
不久,汪先生以“许留山”商标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认为经营5家许留山甜品店的上海汉妮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汉妮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
“许留山”被指“山寨”
一个早在1995年就已申请并获得核准的著名商标,却被一个“后来者”起诉,汉妮迪公司连连叫屈。
汉妮迪公司指出,其商标文字排列为繁体“山留許”,而汪先生的商标文字排列为简体“许留山”,两个商标显著不同。而且,汉妮迪公司在2004年6月就经授权使用该商标,汪先生申请“许留山”商标的时间晚于此,可见汪先生是恶意抢注知名商标来“借道沾光”,是“李鬼告李逵”。
此外,汪先生还指出,许留山甜品店销售的芒果西米捞等就是“色拉”,与自己注册的“水果色拉”是同类商品。对此,汉妮迪公司则认为,通常的色拉最关键的成分是沙拉酱或沙拉调味汁,而许留山甜品店销售的产品原料中并没有任何沙拉酱或调味汁。
“山留許”打赢保卫战
法院经核查认定,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确实晚于被告使用“许留山”商标的时间。
法院认为,汉妮迪公司在其销售的食品上并没有直接标注“许留山”商标,其在门店的招牌、点餐单、塑料袋等上使用的“山留許”标识,是为方便顾客携带的一种服务,属服务商标。被告在使用“山留許”商标时并未超出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至于“色拉是凉拌食品”的说法,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出版物,可以说明制作水果色拉时一般需在水果中加入色拉调味汁等调味品拌制而成,其原料以水果为主。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三种食品是在制作好的西米露或布甸中放上新鲜水果制作而成,水果只是其中的一种原料,是一种港式甜品,并非“水果色拉”。综上,法院驳回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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