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标〔2003〕355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5号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或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 市工商局注册处会同商标处审查后,认定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三、根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本市工商部门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市工商局认为本市商标权利人在外省市发生的案件属上述情形的,也可视情由市局受理后直接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四、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申请书一份; (二)《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申请表》一份; (三)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1.有关的商标权利证书; 2.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企业登记(或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3.商标被混淆和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4.相关部门对该商标商品(服务)的评价及投诉处理情况; 5.《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一式三份,并建立目录清单和装订成册。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受理申请的分局应对当事人提供齐全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的法律诉求是否符合《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原件或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复印件; 2.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3.能证明广告宣传情况的广告明细帐和广告发票; 4.由统计部门或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市场占有率情况; 5.产品(商品)的销售发票、出口凭证等。 (四)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 1.是否曾被省级工商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 2.是否曾被列为全国或上海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 3.是否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品销售额等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是否位居前列; 4.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是否曾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 5.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充分有效地证明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显著性。 (六)是否存在市场混淆的情况: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充分有效地证明存在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或已造成市场混淆的实际后果。
六、分局商标管理部门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提出同意申报的意见报局长室,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申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申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退还申请材料(备一份留存)。
七、已受理的申请材料经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在发出《申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申请表》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材料报送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对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同意申报的意见,经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在收到分局报送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分局。 市工商局直接受理的案件,参照上述相应规定处理。
八、属于《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情形的,经市工商局审查同意,即可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九、《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申请表》、《申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受理通知书》、《申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市工商局统一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