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二、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四、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五、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1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2
.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登记程序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
.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
.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
.登X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徐智达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1-6445 8790,133 860 57288 传真:021-644524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2层
沪ICP备150110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