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徐智达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1-6445 8790,133 860 57288 传真:021-644524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2层 沪ICP备150110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