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9-18 作者:敖颖婕 来源:解放日报
枣红色石库门轮廓、花饰图案门楣的“石库门”老酒品牌,随着市场知名度的扩大,遭到同行克隆。日前,市一中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处克隆酒生产、销售厂商和超市共同赔偿6万余元。
上海石库门酿酒公司是一家大型黄酒生产企业,拥有石库门老酒“标贴”外观设计专利。随着市场认知度不断提高,一些“高仿”石库门酒开始在市场上出现。今年2月5日,石库门公司向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员监督下,在闵行区罗锦路上的捷强映象超市内购得“亭联”牌上海老酒两瓶,并取得盖有“上海旺荣工贸有限公司”印章的发票一张及超市购物清单一张。今年6月,石库门公司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分别将负责生产和销售“亭联”酒的绍兴越贡酿酒厂和上海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售卖该酒的捷强映象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控侵权标贴与石库门专利标贴形状相同,虽在局部如门楣花饰、门匾数字及门上英文文字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从整体视觉上看,两者相近似,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认定被控侵权标贴已落入石库门酒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越贡酒厂负责生产、亭联公司负责销售,致使涉案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因此,亭联公司与越贡酒厂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捷强映象超市销售涉讼黄酒,且不能证明酒的合法来源,但其与越贡酒厂和亭联公司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故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标贴(上海老酒2001)”遭到被告仿冒。新闻标题“商标”遭克隆,可能是作者笔误,应该是专利遭克隆。本案原告代理人为海上律师事务所潘军、徐智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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