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首都国庆60周年北京市筹备委员会提出的“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国庆庆祝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登记,自2009年9月15日起对该标志予以保护。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全力以赴做好国庆庆祝活动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首都国庆60周年北京市筹备委员会2009年8月31日公布“国庆庆祝活动标志”后,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特殊标志登记,以使该标志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登记。北京市庆祝活动筹委会公布的“国庆庆祝活动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举办的各项庆祝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标志的范畴,作为特殊标志申请登记,可以得到有效地法律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对保护该标志予以高度重视,商标局作为特殊标志登记的具体承办部门,对该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减免规费,并指派专人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对该标志申请的受理、审查、复核、审签等工作。
据了解,“国庆庆祝活动标志”获得登记保护后,对同“国庆庆祝活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注册。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将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加强对该特殊标志的保护,对侵犯该特殊标志权利人权益的行为,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