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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假冒注册商标获刑7个月

日前,天津一男子因准备销售453瓶葡萄紧肤精华露,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法院判以冒注册商标罪,处7个月有期徒刑和1万元罚金。

该男子从1993年开始,任珠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曾代理经销“普兰娜”(PULANNA)品牌化妆品。代理期结束后,未经PULANNA品牌所有人的许可,私自在453瓶葡萄紧肤精华露使用该注册商标,涉案金额近7万余元。

20087月,该男人将该商品经珠海用集装箱运抵天津存放后,被工商机关查处。经PULANNA商标所有人鉴定,被扣押的PILANNA的葡萄紧肤精华露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事发后,该男子隧潜逃,后被抓获。

在法庭上,公诉方指控该男子触犯刑法第231条,犯注册商标罪。该男子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涉案化妆品不能认定为商品,该批货物的价值鉴定结论不客观,实际涉案价值达不到起刑点,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被查获的453瓶葡萄紧肤精华露已完成了罐装,并且每瓶瓶身上都已经标注商标和产品名称及生产的日期,具备了可销售产品的一般属性,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海商标律师徐智达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通或类似的商标,可能造成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根据200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般起刑点为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或违法所得利润达到三万元。但如果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则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的便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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