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太*酒业、张*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黑标、红标)纠纷二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上午、下午开庭审理。徐智达律师作为原告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一天的法庭审理活动。
原告系一家大型的黄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石库门”上海老酒曾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石库门及图”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于2001年8月29日就“石库门”上海老酒(1939)黑标使用的标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ZL 01 3 44078.0”。2008年下半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生产的“太和牌”上海老酒(黑色标贴),其所使用的标贴侵犯了原告的标贴(上海老酒1939)外观设计专利权。“太和牌”上海老酒标贴和原告的标贴(上海老酒1939)对比:它们有相似的组合外形、同样用金黄色作为该组合图形的底色和用枣红色勾勒出相似的石库门轮廓、在相似的门匾和门中有相同排列的数字、“上海老酒”中文文字,且这些数字和文字的底色和颜色相同。被告的标贴和原告的标贴相似,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太和牌”上海老酒侵犯了原告标贴(上海老酒193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二被告销售第一被告的侵权产品,同样构成侵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庭审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