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他人商标作字号、域名也算商标侵权 原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 解读:该条规定强化了商标注册在保护企业的字、号及域名等方面的保护力度。使用任何可能使公众对商品与已注册商标之间产生混淆的字、号及域名都有可能被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扩大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范畴,提高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解读二:规定异议主体资格,限制恶意异议申请 原文:只有对商标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解读:该条明确限定了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人的资格,即只有对商标欧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异议。现行《商标法》第19条规定,自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限定异议主体有利于商标的正常保护以及商品的流通销售,防止某些人恶意阻止商标申请。
解读三:屡次侵权最高可罚100万 原文: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将面临从重处罚,对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解读:现行的《商标法》对民事赔偿责任主要通过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以及法定赔偿三种方式来计算赔偿金额。由于前两种方式取证非常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即法定赔偿来计算赔偿金额。目前的法定赔偿限额为50万元,而侵权人的获益往往远高于这一限额,从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此次修改,明确对主观恶意较强的多次商标侵权企业加大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四:恶意“山寨”他人商标不予注册 原文: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解读:这一规定将有效的遏制“傍名牌”、“山寨”商标的现象。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文字、图形存在相似且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今后都将不予注册。比如,“NOKIA”和“MOKIA”,“和酒”和“和洒”;另外,即使是在不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知名注册商标,但如果容易误导公众的,在新《商标法》出台后,也无法得到注册。如最近沸沸扬扬的“伊利”水龙头商标和“伊利”食品商标、“中央一套”等。
海上所 卜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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