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富士”、“FUJI”和“富士+FUJI”的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一纸诉状,将全国各地的5家使用“富士”商标及字号的电梯生产企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总计高达1.3亿人民币。
据了解,“富士”字号的电梯在中国已有10多年的历史,总计约30家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大多使用日本富士电梯株式会社和日本富士电机控股株式会社的技术或零部件,因此以“富士”的名义从事电梯生产。但是,“富士”商标并不属于日本富士,而是被广东省番禺区富士公司于2006年获得。并且番禺富士分别于2003年获得“FUJI”商标、2008年获得“富士+FUJI”商标。
对此,作为被告之一的佛山市南海珠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认为,番禺富士的行为纯属恶意抢注,索取高额赔偿,有敲诈嫌疑。番禺富士既没有实际使用“富士”商标生产电梯整机,月又在自己的资产评估中,自认无形资产价值为5万元。根本没有高达上千万乃至数亿的损失。
同时,南海富士公司的字号于2000年便获得工商登记,早于番禺富士的商标申请日期。而且全国各地如上海富士、苏州富士等众多业内知名电梯生产企业多年使用“富士”商标及字号,已使得“富士”商标的显著性大为淡化,丧失了商标的商品服务来源指引功能。在使用日本富士技术和零件的背景下,“富士”已成为一种技术的通用标识。
上海富士已向国家商标评审会提出撤销番禺富士商标所有权的的申请。番禺富士和南海富士的商标案目前正在广东佛山中院审理。
上海商标律师徐智达认为,依据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商标局可对连续停止使用三年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法院可以不支持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海上所 卜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