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讼诉调解工作推进构建大调解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四川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调解有限,调判结合”的精神,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力量进行调解,并可以邀请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业、学术人士等加入到调解的行列中,增强调解工作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过同时明确指出,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使调解的作用超出法律的规定,如不得通过调解的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今后对除法定不得调解及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对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尤其是认真对待群体性、敏感性、疑难复杂、历史遗留等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同时再次强调了调解的效力,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可以强制执行。
海上所 卜超华 |